超过退休年龄还能认定工伤?深圳一保洁员下班途中因交通事故死亡,社保部门认定为工伤,公司却不认同,省检还抗诉,高院也再审了,一起来看看法院怎么判决的。
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官网披露的行政判决书显示,吕某某于2015年11月1日入职XX公司处工作,担任保洁员职位,上班时间为星期一至星期日,早上7时至11时,下午13时至17时。
2015年11月3日17时5分许,吕某某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,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天死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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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5年12月2日,其配偶陈某某向深圳市人社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。
2015年12月4日,深圳市人社局向公司发出《关于伤亡事故调查处理的通知》,要求该公司依法提供事故书面调查材料、劳动合同、考勤记录、现场目击证人的证词等证据。2015年12月24日,深圳市人社局向其配偶陈某某发出《调查函》,要求陈某某带公司相关员工到深圳市人社局处接受调查。
2016年1月6日,深圳市人社局再次向公司发出《调查函》,要求公司带相关员工到深圳市人社局处接受调查,公司及其配偶陈某某均未作出相应回复,亦未提供任何材料进行举证。
深圳市人社局于2016年2月4日作出《工伤认定书》,认定吕某某因上下班交通事故死亡,属于工伤。
2016年11月27日,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龙岗大队出具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》,认定蔡伟忠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,吕某某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。
公司不服,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。
一审法院: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应当纳入《工伤保险条例》的保护范围
一审法院认为,根据(2010)行他字第10号《答复》的规定,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,在工作时间内、因工作原因伤亡的,应当适用《工伤保险条例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。
据此,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的工伤认定申请,深圳市人社局应对其是否在工作时间内、因工作原因伤亡进行判断,进而作出其是否属于工伤的认定。(2010)行他字第10号《答复》明确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应当纳入《工伤保险条例》的保护范围,(2010)行他字第10号《答复》之所以明确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应当认定为工伤,主要是基于进城务工农民没有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,如果因工伤亡而得不到应有的社会保障待遇,将可能导致因工受伤人员的基本生存难以得到保障。虽然(2010)行他字第10号《答复》针对的是特定请示事项,但其中体现的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纳入《工伤保险条例》保护范围的法律适用原则对于同类情形均应予以适用。因此,深圳市人社局将吕某某纳入工伤保险的保障范围符合(2010)行他字第10号《答复》的适用条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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综上,一审法院认为人社局对吕某某作出的工伤认定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,该工伤认定程序合法。判决驳回了公司的诉讼请求。
公司不服,向深圳中院提起上诉。
二审法院: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,在工作时间内、因工作原因伤亡的,应当适用《工伤保险条例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
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,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,在工作时间内、因工作原因伤亡的,应当适用《工伤保险条例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。公司系作为用人单位聘用吕某某为清洁工,吕某某是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工,从公司处下班后途中遭受交通事故伤害,事故时间、地点、路线均符合下班途中的情形,吕某某本人不负交通事故责任,该事故伤害情形属于《工伤保险条例》第十四条第六项及《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》第九条第六项规定的应当认定工伤的情形,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,深圳市人社局认定吕某某为工伤,二审法院予以支持。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、适用法律正确,依法应当维持原判。
二审判决如下: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
公司仍不服,向广东省检察院申请监督。广东省人民检察院作出行政抗诉书,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。
省检察院抗诉:法院判决错误,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在法律上不具有被认定为工伤的前提条件